考研常识

2012/2/17 16:01:01 来源: 海天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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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办法及流程
三、考生资格审查
四、推荐免试研究生程序
五、考试(初试及复试)
六、体格检查
七、录取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第一条:报名参加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第(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一条中第(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 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 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不设置单独考试。

第四条:推免生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工 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五条: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六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七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八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九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条: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 不承担责任。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 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从2005年开始,我国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一般在每年的10月10日左右,但具体时间每年都可能有变化,待教育部公布。考生在九、十月份注意查看中国教育在线考研频道相关报名公告。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预报名,一般预报名信息有效,如果应届生在预报名没有报可在正式报名的时候报就可以了,没有任何影响,如果预报名已经报名了, 那么信息有效,可在正式报名时修改部分信息。但特别要提醒考生:报考学校、报考专业、报考点、报考方式等关键信息逾期将不能修改,请报名前先仔细阅读学校 招生简章及报名公告,以免报名无效。尤其是报名公告,这个切记,一定要仔细查看,每年都有不少考生因为忽视各省发布的报名公告,而导致报考点选择错误,最 后无法参加考试,因为全国各地有很多报考点,各报考点的接收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报名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报名公告及招生简章。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 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 (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1)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 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 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请届时关注中国教育在线最新资讯。

1,现场确认地点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网上报名选择哪的报考点就在哪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三、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相关单位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发现可疑学历证书时,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推荐免试研究生程序

(一)推荐免试的相关规定

1.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人数由教育部下达;推荐名额不得做校际间调剂。

2. 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既要看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能力及其他特长进行考查。

3. 推荐免试名单确定后,学校必须在本校网站或易于学生监督的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一律无效。

4. 为加强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鼓励推荐免试生申报外校。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推荐免试生总数的70%,其中西部高校及军工、石油、农林、矿业、地质类高校不超过80%。

5. 申报外校的推荐免试生所有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出具;接收推荐免试生的函由接收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出。

6. 鼓励跨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

7. 各招生单位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名额用于招收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

8.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顺利执行,不允许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再参加统考。

9. 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报名。未参加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免试资格。

10. 每年10月25日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但可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二)推荐免试生的选拔程序

1. 推荐免试学校公布推荐免试的标准、名额和选拔程度。

2. 应届毕业生本人根据推免条件提出申请。

3.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或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

4. 获得本校的推免资格的毕业生,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本校或外单位)提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复试申请。

5. 接收单位向申请人发出复试通知书。复试合格者,发给接收函。

 


 

五、考试(初试及复试)

(一)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 初试日期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一般是在春节前两周的周六、日,共考两天。

提醒:每年的具体日期都可能不一样,考生应及时留意教育部公布的最新考试日期。

(三) 初试科目

第一天上午: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独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第一天下午: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二天上午: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1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第二天下午: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第三天上午: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从2010年起外国语科目增加一套统考英语试题(即英语二)供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时选用,原统考英语试题名称相应改为英语一。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五)初试地点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八)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每年5月上旬前完成。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除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3,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九)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34所自划线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六、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简章或复试通知。

附: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教学〔2003〕3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 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 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 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 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 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 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 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 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 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 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 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 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 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 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 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 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 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 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 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 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 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七、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作弊 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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