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2010年环境法原理考研真题

2012/8/13 15:53:18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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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五选四,每小题5分,共20分)

  1、环境法: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这一公约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目前共有191个缔约方。《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4、污染者付费原则: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承担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的费用,或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原则是中国污染防治政策的核心,它确立了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责任并缴纳排污费用的制度。

  5、环境权: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或者: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简答题(五选四,每小题10分,共40分)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请选择相应的题目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题号;如果全部题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答题要求: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1、简述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体系

  答:环境污染防治法并不是指单独存在的一部法律,而是环境法体系内同一类法律的总称。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机《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简述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答: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的立法除了一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外,主要由国务院颁发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所组成。其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规定

  2、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规定

  3、关于自然保护区分级的规定

  4、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程序的规定

  5、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6、关于自然保护区悻护管理措施的规定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其中主要的有: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的来源。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

  7、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规定

  8、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定期评估制度

  3、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达标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答: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这也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费制度规定的突破,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4、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答:1、概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2、意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促进环境民主进程的重要内容。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把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

  5、简述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的制度创新

  答:1、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3、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  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5、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6、“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7、公众参与有保障;8、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9、创设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10、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

  三、论述题(五选三,每小题30分,共90分)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请选择相应的题目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题号;如果全部题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答题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1、试述为什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环境法律体系正在形成,环境法正向独立部门法发展。在我国环境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已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第一,环境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第二,我国近年环境立法发展很快,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环境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并正在由环境法这一特定的新型部门法进行调整。这种明确的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客观存在,就从根本上把环境法同其他部门法区别了开来。

  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要考虑的,但是以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并涉及多种部门法为理由而否定环境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可否认,环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它需要多种调整方法并涉及其他多种法律部门。但这只是说明环境法固有的综合性的特征,决定了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某些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这并不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在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一种社会关系由多种部门法调整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所有权关系,主要是民法中的制度,但也涉及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种部门法,这种交叉、渗透的现象是正常的。

  现代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有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体、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这就促进了环境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2、试述公众参与原则

  答:1、概念: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都可平等的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立法、守法、司法活动,参与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等。

  2、内容:(1)环境资源立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在制定环境资源法过程中,允许立法机关以外的人员参与发表意见。在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增加公众参与原则避免了立法的专横,使立法更具有民主性。(2)环境资源司法救济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自19世纪末起,西方国家民法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形式上,将财产所有为中心,转向财产利用为中心。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也可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起诉排污者。(3)环境资源管理和监督中的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可以减少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环境管理更加科学,另一方面调动了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意义:(1)扞卫自身权益的需要。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由于环境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人们对环保事业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许多国家的环保立法、环保措施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一些重大的污染、破坏环境的决策由于公众的抗议和抵制而取消,公众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和持久动力。

  (2)支持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是发展环保事业和实现政治民主化的要求。环保事业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必须依靠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公众参与,以增加政府决策、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因环保的巨大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实现行政管理民主化。公众参与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保事业发达程度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3、试述为什么要在环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答: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立法与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例如美国《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原告只需提出简单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或可能污染大气、水等自然资源,诉讼请求便可成立。若被告否认应承担责任,则需证明,他没有或不可能造成此种污染行为;或无另外可行办法代替其所采取的行动,而且其行动的目的是为保护这些资源免受污染。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针对环境讼诉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了补救环境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试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全过程管理原则及其主要规定

  答: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这也体现在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最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例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5、试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答: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国际环境法上的重要问题。1987年联合国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明确提出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应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后来,该原则在包括《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得到确认。尽管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确切的含义和范围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从目前国际环境条约和有关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的需要;二是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三是要以可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四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里约宣言》第3项原则认为“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第4项原则接着又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21世纪议程》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对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诸如发展中国家要加速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国内政策;要消除贫困;改变消费模式;处理好人口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整机人类的健康;将环境与发展内涵纳入决策过程。应该看到这一原则与其说是一项法律原则,倒不如说是国家决策时应该考虑一项指导性的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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